经过40年逐渐发展,地方立法的作用日益彰显。据悉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适时考虑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,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。
在日前举行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,一些地方提出,现有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窄、空间不足,建议给地方更大的立法空间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一问题正在研究。
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的里程碑。改革开放以前,我国的立法权高度集中,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,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严格意义的立法权,地方没有立法权。从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始,地方立法权限逐步扩大。
当前,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,只要不与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,省级人大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。对于一些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,有些法律还赋予了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权力,比如选举法、代表法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。
2015年3月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,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,明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、环境保护、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。目前,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达到了1.2万余件。
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,可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,而且中央立法很难在细节问题上覆盖全局,也需要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予以细化和补充。
“从现实发展看,现行立法体制总体上适应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但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,宪法法律给予省级人大立法权限的范围,具有很大的实践空间,能够适应地方立法需求,但随着新情况新任务的增多,也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地方人大立法创造更能发挥作用的条件。
据悉,这次会议还对省级人大重点立什么法提出指导意见,要求抓好高质量立法、惠民立法、环保立法、弘德立法、协同立法五个方面立法。同时表示,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积极支持省级人大的有关立法工作。